注一: 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证明书必须于提出申请时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该等证明文件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备注:申请注册者一般须完成最少三年的护士训练,而申请登记者一般须完成最少两年的护士训练。
(即 | (i) | 护士执业证明书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已于当地注册/登记并持现时有效的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 |
(ii) | 护士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其他由当地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申请人 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而签发的正式文件。) |
注二: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携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递交的副本经核实後,文件正本将会即时归还。如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经公证人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
情况1: | 第一次 | 笔试部分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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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
情况2: | 第一次 | 笔试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笔试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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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
情况3: | 第一次 | 笔试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笔试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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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4: | 第一次 | 笔试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
考试类别 | 笔试部分 | 实习试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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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试 | 3月 | 6月 |
登记执业试 | 3月 | 8月/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