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登记护士(普通科)

1. 谁可以申请?

  1. 于境外受训护士须:

    1. 至少年满21岁(适用于注册申请)或年满20岁(适用于登记申请);

    2. 具有良好品格;以及

    3. 持有获香港护士管理局(下称「管理局」)不时承认的核证团体所发出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有效证明书(注一),而该证明书足以作为申请人于提出申请时具备足够能力从事护士专业的充分证据。

    注一: 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证明书必须于提出申请时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该等证明文件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备注:申请注册者一般须完成最少三年的护士训练,而申请登记者一般须完成最少两年的护士训练。

2. 申请程序

  1.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夹附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或真确副本(注二):

    1. 护士毕业证书

    2. 香港身分证/护照

    3. 当地注册/登记机构发出的有效护士执业证明书(注三)
      (即 (i) 护士执业证明书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已于当地注册/登记并持现时有效的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
        (ii) 护士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其他由当地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申请人 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而签发的正式文件。)

    注二: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携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递交的副本经核实後,文件正本将会即时归还。如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经公证人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

    注三:如当地注册/登记机构只以电子形式签发证书,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经公证人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

  2. 申请人须要求其训练机构向管理局寄交载有其各科的科目编号、名称及考获的等级/成绩的成绩单,以及一份详列申请人每一科目的理论训练及临牀经验训练时数的记录。由于若干所需资料未必会在个别申请人的成绩单上显示,因此申请人另须要求训练机构填妥申请表格第6至9页有关「受训详情核实证明」的部分并密封在训练机构的正式信封内,直接寄回管理局,以免延误申请。

  3. 申请人须把申请表格第10页的「在境外的注册核实证明」转交向其发出境外的护士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注册机构,以供该等机构填写并直接交回管理局。请注意,填妥的「在境外的注册核实证明」送达管理局时必须密封在签发机构的正式信封内,并由签发机构直接交回管理局。

  4. 一般而言,申请人在境外的训练/注册机构平均需时三至四个月才可填妥并向管理局交回「受训详情核实证明」及「在境外的注册核实证明」。在收齐所需资料及文件後,管理局才会审核申请。如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上所载的资料不全或不足,管理局或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拟在香港(特别是在短期内)受聘为注册/登记护士者,务须留意。

  5. 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上所载的姓名不符,申请人或须于法定机构作法定声明,以确认申请文件上所载的姓名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所载的为同一人,并向管理局提供有关法定声明的正本或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

  6. 管理局没有推行相互承认的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局会根据申请人接受的理论和临牀训练的时数及内容,按个别情况审批每宗申请。有关管理局要求的训练时数及内容,申请者可参考以下载有管理局对本地护士培训课程纲要及要求的文件:

    1. 申请注册护士(普通科):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护士(普通科)培训课程纲要及要求参考指引

    2. 申请登记护士(普通科):登记护士(普通科)的核心才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护士(普通科)培训课程纲要及要求参考指引

    1. 上述文件已上载至管理局网页www.nchk.org.hk,而管理局亦会不时检视有关文件。申请人必须符合管理局的规定,才会获准参加执业试。

  7. 注册护士(普通科)及登记护士(普通科)为两项独立申请。同时提出注册及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就每项申请填写一份申请表,并就每项申请各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文件(包括由训练学校及申请人在香港境外的注册机构填写的申请表部分和签发的证明文件)。

  8. 申请限期:

    1. 虽然管理局全年均接受申请,但管理局只会审核于每年十月底或之前收到并已交齐所需证明文件的申请,有关的申请人将获通知是否符合资格参加下一年举行的执业试。

    2. 管理局只会审核附有管理局所要求的一切所需资料及文件的申请,包括上文第2a至2c段所述的资料及文件。

  9. 导致申请延误的常见情况:

    1. 资料不完整

      • 申请人必须完整地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交一切所需文件。

      • 管理局在收齐所有资料後,才会处理有关申请。

      • 请谨记在所需位置填写全名。

    2. 资料与文件不相符

      • 由申请人的训练机构/在香港境外的注册机构提供的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接受教育日期等)必须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符。

      • 管理局会先澄清所有不相符之处,然後才进一步处理申请。

    3. 欠缺所需资料或证明文件

      • 未有提供所需的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

      • 提供英文或中文以外的证明文件(如文件正本是英文或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文件,必须同时提供由文件签发机构提供/认证的正式英文译本)。

  10. 申请人填妥申请表格後,须连同所需文件亲身递交,或以邮递方式寄交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2号顺丰国际中心1楼香港护士管理局秘书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处理。秘书处的办公时间如下:

    1. 星期一: 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6时
      星期二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45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11. 如有查询,请于办公时间致电 2527 8351 或电邮至 nc@dh.gov.hk 与管理局秘书处职员联络。

3. 考试安排

  1. 形式:

    1. 注册及登记执业试分为笔试和实习试两部分。申请人一律不获豁免执业试的任何部分。

    2. 申请人必须先通过笔试,方可参加实习试;并在两个部分均取得合格,才可向管理局注册/登记。

  2. 合资格的申请人参加执业试的时限:

    1. 申请人必须于管理局就批准其参加执业试发出通知该日起计两年内应考,否则申请人的初次申请便告无效。于上述两年期限後的延期应考申请,一般将不获受理。

    2. 申请人如不能通过执业试任何部分,只须重考不合格的部分。不过,申请人除非得到管理局特别准许,并且符合管理局就训练或授课所施加的各项条件,否则须于上次应考之日起计一年内重考不合格的部分。

    3. 申请人如在执业试笔试取得合格之日起计三年内未能通过实习试,则须重考笔试和实习试两个部分。

    4. 三次不能通过执业试的申请人,除非得到管理局特别准许,否则将会丧失重考执业试的资格。如欲申请特别准许,申请人须于考试成绩通知信发出後的两星期内,以书面提出,并述明理由。在两星期限期後才收到的申请一般将不获受理。重新呈交申请并不代表本局会给予申请人再参加考试的机会。下列是部分的例子以作参考:

      情况1: 第一次 笔试部分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情况2: 第一次 笔试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笔试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第三次 实习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情况3: 第一次 笔试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笔试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实习试部分不合格
      情况4: 第一次 笔试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笔试部分重考不合格
  3. 执业试的时间表:

    1. 管理局通常会按照以下时间表,于每年举行执业试笔试部分及实习试部分,以下考试时间表只供参考,并有可能更改:

      考试类别 笔试部分 实习试部分
      注册执业试 3月及9月/10月 1月/2月及6月
      登记执业试 3月 8月/9月
  4. 秘书处会直接以书面通知合资格申请人有关考试报名及缴费详情。

  5. 注册执业试的考试费为860元,而登记执业试的考试费为920元。上述考试费或会予以调整及不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