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一: 获准从事护士专业的证明书必须於提出申请时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该等证明文件的申请,将不获处理。
(即 | (i) | 护士执业证明书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已於当地注册/登记并持现时有效的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 |
(ii) | 护士注册/登记证明书或其他由当地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申请人 的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而签发的正式文件。) |
注二:如亲身递交申请,申请人须携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递交的副本经核实後,文件正本将会即时归还。如以邮递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经公证人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
注三:如当地注册/登记机构只以电子形式签发证书,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交经公证人妥为认证的真确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