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注册和登记 (普通科/精神科)
-
谁可以申请?
有关机构(申请人)可纯粹为让某人(获委聘人)替其进行临牀示范或与其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向管理局申请非本地培训护士的暂时注册/登记。
合资格机构名单
-
申请程序
- 申请人须代获委聘人填妥申请表格,连同由获委聘人填写的声明书和下列文件递交至管理局:
- 获委聘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的经核证副本;
-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注册机构发出的有效护士执业证书的经核证副本(即护士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执业证明书),或其他证明获委聘人有资格在香港以外地方从事护士执业的同等证明文件;
- 获委聘人的履历副本;以及
- 获委聘人未经黏贴的照片(护照尺寸)两帧:照片须摄於申请日期前不超过两年。
| 表格 - 暂时注册/登记(普通科/精神科) |
| 申请表格 |
|
- 如递交的申请不完整或不一致,管理局会要求申请人澄清资料与文件不相符之处或提供补充资料。申请的处理时间亦会因此而延长。
- 申领暂时注册证明书或暂时登记证明书的订明费用为港币1,190元。申请获得批准前,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Registration and Enrolment Proced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