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护士管理局

香港法例第164章《护士注册条例》(下称「《条例》」)第10A(1)条规定,「注册护士除非持有当时有效并根据本条发出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执业为注册护士」。《条例》第16A(1)条规定,「登记护士除非持有当时有效并根据本条发出的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执业为登记护士」。

任何向香港护士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成功申请注册/登记为护士的人士,均须向管理局申请执业证明书,方可在香港执业。有关申请须附同发出执业证明书的订明费用。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多於三年,至12月31日止。有意继续在香港执业为注册/登记护士者有责任於其执业证明书到期前完成续领程序。

续办执业证明书

衞生署中央注册室每年大约於九月邀请执业证明书即将届满的护士续办执业证明书,并告知申请程序。有关的续领申请可以经网上平台递交并缴付订明费用或通过使用一般缴款单缴付订明费用完成。

经网上平台递交申请并拥有「智方便+」户口可作数码签署的护士,可选择透过指定电邮地址收取可携式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执业证明书(「电子执业证明书」),亦可於网上平台递交申请时要求同时获发纸本执业证明书。

未有「智方便+」户口的护士亦可经网上平台递交申请并缴付订明费用。然而,由於未能提供数码签署作身份认证,他们只会获发以挂号信件邮寄的纸本执业证明书。同样地,选择使用一般缴款单缴付订明费用以申请续领执业证明书的护士,只会获发纸本执业证明书。

缴费方法如下:

  1. 透过以下途径网上缴费:
  2. 透过以下途径使用一般缴款单缴费:

上述缴款详情,可参阅库务署网页。 护士可致电库务署热线(2845 8866)或透过库务署网页查阅缴款单的付款状况。

推定条文

护士一经妥为提出申请和缴付订明费用,即当作已取得该证明书。

未能成功续办执业证明书

根据《条例》第7(3)和13(3)条的规定,如任何人没有在获注册/登记当日後6个月内或没有在最近一次获发出的执业证明书的届满日期後6个月内取得执业证明书,管理局可命令从注册护士名册 / 登记护士名册(下称「名册」)删除去其姓名。因此,如护士未有续办执业证明书,管理局可在不另作通知的情况下,从相关名册删除该护士的姓名。

任何人的姓名如从名册中被除去,即不再为注册/登记护士。根据《条例》第24(1)(a)及(c)条的规定,如非属妥为注册/登记护士,却故意充作注册/登记护士或采用或使用注册/登记护士的称号或名衔,不论该称号或名衔是单独采用或使用或是连合其他文字或字母一并采用或使用,或采用或使用任何称号丶名衔丶加称丶说明丶制服或证章以默示其已登记,即属犯罪。

电子执业证明书的认证特徵

电子执业证明书与纸本执业证明书有同等法律地位。电子执业证明书带有数码签署和加密的二维码,以供验证。查询者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管理局网站,核实电子执业证明书的内容(按查看电子执业证明书样本及核实资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