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或登记护士除非持有由护士管理局发出的有效执业证明书,否则不得在香港从事护士专业。
任何有意从事护士专业,但并未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注册或登记护士,须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业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230元。当时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正本如已遗失丶毁坏或污损,该证明书的持有人可向秘书处以书面申请补发一份执业证明书。补发执业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200元。
执业证明书的有效期不多于三年,至12月31日止。执业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时,必须申请续期。秘书处会在到期续期前三个月,根据注册护士名册或登记护士名册所记录的最後通讯地址,主动向执业证明书持有人发出“一般缴款单”,提醒他们续期。
护士在收到“一般缴款单”後,必须在12月31日前根据“一般缴款单”背页列明的缴款方式,缴付订明费用港币230元。中央注册办事处会处理有关续期申请。
根据香港法例第164章《护士注册条例》第10A(6)条及第16A(6)条,任何须持有执业证明书的人,一经向秘书妥为提出申请和缴付发出执业证明书所订明的费用,即当作已取得该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