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一: 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明書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即 | (i) |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可於香港境外執業為病童科註冊護士及/或普通科註冊護士的證明文件;及 |
(ii) | 病童科及/或普通科註冊護士的註冊證明書,或由當地註冊機構核實申請人的首次註冊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
註二: 如親身遞交申請,申請人須攜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遞交的副本經核實後,文件正本將會即時歸還。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經公證人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
情況1: | 第一次 | 筆試部分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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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 |
情況2: | 第一次 | 筆試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筆試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
|
第三次 |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 |
情況3: | 第一次 | 筆試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筆試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
|
情況4: | 第一次 | 筆試部分不合格 |
第二次 |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 |
第三次 |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