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護士(病童科)

1. 誰可以申請?

  1. 於境外受訓護士須:

    1. 至少年滿21歲;

    2. 完成以下其中一項課程:

      • 獲香港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不時承認的大學、學院、理工學院或其他訓練機構舉辦為期最少三年(或等同三年全日制)的全日制有關病童科的註冊前護理訓練課程,或

      • 獲管理局不時承認專為具有普通科註冊護士資格的人士而設的兒童及青少年護理訓練課程。有關課程必須不少於一學年。

    3. 具有良好品格;以及

    4. 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獲准從事病童科護士專業的有效證明書(註一),而該證明書足以作為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具備足夠能力從事病童科護士專業的充分證據。

    註一: 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明書必須於提出申請時仍然有效。未能提供該等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獲處理。

2.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夾附下列文件的正本及副本或真確副本(註二):

    1. 護士畢業證書

    2. 香港身分證/護照

    3. 當地註冊機構發出的有效護士執業證明書
      (即 (i) 護士執業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申請人可於香港境外執業為病童科註冊護士及/或普通科註冊護士的證明文件;及
        (ii) 病童科及/或普通科註冊護士的註冊證明書,或由當地註冊機構核實申請人的首次註冊日期而簽發的正式文件。)

    註二: 如親身遞交申請,申請人須攜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到管理局。所遞交的副本經核實後,文件正本將會即時歸還。如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向管理局提交經公證人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

  2. 申請人須要求其訓練機構向管理局寄交載有其各科的科目編號、名稱及考獲的等級/成績的成績單,以及一份詳列申請人每一科目的理論訓練及臨牀經驗訓練時數的記錄。由於若干所需資料未必會在個別申請人的成績單上顯示,因此申請人另須要求訓練機構填妥申請表格第6至9頁有關「受訓詳情核實證明」(Verification of Training Details)的部分並密封在訓練機構的正式信封內,直接寄回管理局,以免延誤申請。

  3. 申請人須把申請表格第10頁的「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Verification of Original Registration)轉交向其發出境外的護士註冊證明書的註冊機構,以供該等機構填寫並直接交回管理局。請注意,填妥的「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Verification of Original Registration)送達管理局時必須密封在簽發機構的正式信封內,並由簽發機構直接交回管理局。

  4. 一般而言,申請人在境外的訓練/註冊機構平均需時三至四個月才可填妥並向管理局交回「受訓詳情核實證明」(Verification of Training Details)及「在境外的註冊核實證明」(Verification of Original Registration)。在收齊所需資料及文件後,管理局才會審核申請。如申請表和證明文件上所載的資料不全或不足,管理局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擬在香港(特別是在短期內)受聘為病童科註冊護士者,務須留意。

  5. 如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上所載的姓名不符,申請人或須於法定機構作法定聲明,以確認申請文件上所載的姓名與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所載的為同一人,並向管理局提供有關法定聲明的正本或妥為認證的真確副本。

  6. 管理局沒有推行相互承認的註冊制度。管理局會根據申請人接受的理論和臨牀訓練的時數及內容,按個別情況審批每宗申請。有關管理局要求的訓練時數及內容,申請者可參考載有管理局對本地護士培訓課程綱要及要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護士(病童科)培訓課程綱要及要求參考指引》。上述文件已上載至管理局網頁www.nchk.org.hk,而管理局亦會不時檢視有關文件。申請人必須符合管理局的規定,才會獲准參加執業試。

  7. 申請限期:

    1. 雖然管理局全年均接受申請,但管理局只會審核於每年十月底或之前收到並已交齊所需證明文件的申請,有關的申請人將獲通知是否符合資格參加下一年舉行的執業試。

    2. 管理局只會審核附有管理局所要求的一切所需資料及文件的申請,包括上文第2a至2c段所述的資料及文件。

  8. 導致申請延誤的常見情況:

    1. 資料不完整

      • 申請人必須完整地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交一切所需文件。

      • 管理局在收齊所有資料後,才會處理有關申請。

      • 請謹記在所需位置填寫全名。

    2. 資料與文件不相符

      • 由申請人的訓練機構/在香港境外的註冊機構提供的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接受教育日期等)必須與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明文件相符。

      • 管理局會先澄清所有不相符之處,然後才進一步處理申請。

    3. 欠缺所需資料或證明文件

      • 未有提供所需的補充資料或證明文件。

      • 提供英文或中文以外的證明文件(如文件正本是英文或中文以外的其他語言的文件,必須同時提供由文件簽發機構提供/認證的正式英文譯本)。

  9. 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格後,須連同所需文件親身遞交,或以郵遞方式寄交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2號順豐國際中心1樓香港護士管理局秘書處。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申請將不獲處理。秘書處的辦公時間如下:

    1. 星期一: 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6時
      星期二至五: 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5時45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10. 如有查詢,請於辦公時間致電 2527 8351 或電郵至 nc@dh.gov.hk 與管理局秘書處職員聯絡。

3. 考試安排

  1. 形式:

    1. 註冊執業試(病童科)分為筆試和實習試兩部分。申請人一律不獲豁免執業試的任何部分。

    2. 申請人必須先通過筆試,方可參加實習試;並在兩個部分均取得合格,才可向管理局註冊。

  2. 合資格的申請人參加執業試的時限:

    1. 申請人必須於管理局就批准其參加執業試發出通知該日起計兩年內應考,否則申請人的初次申請便告無效。於上述兩年期限後的延期應考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

    2. 申請人如不能通過執業試任何部分,只須重考不合格的部分。不過,申請人除非得到管理局特別准許,並且符合管理局就訓練或授課所施加的各項條件,否則須於上次應考之日起計一年內重考不合格的部分。

    3. 申請人如在執業試筆試取得合格之日起計三年內未能通過實習試,則須重考筆試和實習試兩個部分。

    4. 三次不能通過執業試的申請人,除非得到管理局特別准許,否則將會喪失重考執業試的資格。如欲申請特別准許,申請人須於考試成績通知信發出後的兩星期內,以書面提出,並述明理由。在兩星期限期後才收到的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重新呈交申請並不代表本局會給予申請人再參加考試的機會。下列是部分的例子以作参考:

      情況1: 第一次 筆試部分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情況2: 第一次 筆試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筆試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第三次 實習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情況3: 第一次 筆試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筆試部分重考取得合格
      實習試部分不合格
      情況4: 第一次 筆試部分不合格
      第二次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第三次 筆試部分重考不合格
  3. 執業試的時間表:

    1. 管理局通常於每年3月舉行筆試部分,而實習試部分則通常於每年6月舉行。

  4. 秘書處會直接以書面通知合資格申請人有關考試報名及繳費詳情。

  5. 註冊執業試的考試費為860元,上述考試費或會予以調整及不會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