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在這方面的權力載列於香港法例第164章《護士註冊條例》、《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及《登記護士(登記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針對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專業行為不當的申訴,須以書面向秘書提交。秘書會把申訴轉呈初步調查委員會主席考慮。
初步調查委員會可決定駁回申訴,或把申訴轉呈管理局進行研訊。管理局在研訊完結時會根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行使其權力,並作出管理局認為適宜的紀律處分。
護士管理局頒令
護士管理局的紀律研訊
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紀律研訊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