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士管理局

香港法例第164章《護士註冊條例》(下稱「《條例》」)第10A(1)條規定,「註冊護士除非持有當時有效並根據本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執業為註冊護士」。《條例》第16A(1)條規定,「登記護士除非持有當時有效並根據本條發出的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執業為登記護士」。

任何向香港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成功申請註冊/登記為護士的人士,均須向管理局申請執業證明書,方可在香港執業。有關申請須附同發出執業證明書的訂明費用。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不多於三年,至12月31日止。有意繼續在香港執業為註冊/登記護士者有責任於其執業證明書到期前完成續領程序。

續辦執業證明書

衞生署中央註冊室每年大約於九月邀請執業證明書即將屆滿的護士續辦執業證明書,並告知申請程序。有關的續領申請可以經網上平台遞交並繳付訂明費用或通過使用一般繳款單繳付訂明費用完成。

經網上平台遞交申請並擁有「智方便+」戶口可作數碼簽署的護士,可選擇透過指定電郵地址收取可攜式文件格式(「PDF」)的電子版執業證明書(「電子執業證明書」),亦可於網上平台遞交申請時要求同時獲發紙本執業證明書。

未有「智方便+」戶口的護士亦可經網上平台遞交申請並繳付訂明費用。然而,由於未能提供數碼簽署作身份認證,他們只會獲發以掛號信件郵寄的紙本執業證明書。同樣地,選擇使用一般繳款單繳付訂明費用以申請續領執業證明書的護士,只會獲發紙本執業證明書。

繳費方法如下:

  1. 透過以下途徑網上繳費:
  2. 透過以下途徑使用一般繳款單繳費:

上述繳款詳情,可參閱庫務署網頁。 護士可致電庫務署熱線(2845 8866)或透過庫務署網頁查閱繳款單的付款狀況。

推定條文

護士一經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訂明費用,即當作已取得該證明書。

未能成功續辦執業證明書

根據《條例》第7(3)和13(3)條的規定,如任何人沒有在獲註冊/登記當日後6個月內或沒有在最近一次獲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的屆滿日期後6個月內取得執業證明書,管理局可命令從註冊護士名冊 / 登記護士名冊(下稱「名冊」)刪除去其姓名。因此,如護士未有續辦執業證明書,管理局可在不另作通知的情況下,從相關名冊刪除該護士的姓名。

任何人的姓名如從名冊中被除去,即不再為註冊/登記護士。根據《條例》第24(1)(a)及(c)條的規定,如非屬妥為註冊/登記護士,卻故意充作註冊/登記護士或採用或使用註冊/登記護士的稱號或名銜,不論該稱號或名銜是單獨採用或使用或是連合其他文字或字母一併採用或使用,或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說明、制服或證章以默示其已登記,即屬犯罪。

電子執業證明書的認證特徵

電子執業證明書與紙本執業證明書有同等法律地位。電子執業證明書帶有數碼簽署和加密的二維碼,以供驗證。查詢者掃描二維碼即可進入管理局網站,核實電子執業證明書的內容(按查看電子執業證明書樣本及核實資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