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士管理局

註冊或登記護士除非持有由護士管理局發出的有效執業證明書,否則不得在香港從事護士專業。

任何有意從事護士專業,但並未持有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註冊或登記護士,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執業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230元。當時有效的執業證明書的正本如已遺失、毀壞或污損,該證明書的持有人可向秘書處以書面申請補發一份執業證明書。補發執業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200元。

執業證明書的有效期不多於三年,至12月31日止。執業證明書有效期屆滿時,必須申請續期。秘書處會在到期續期前三個月,根據註冊護士名冊或登記護士名冊所記錄的最後通訊地址,主動向執業證明書持有人發出“一般繳款單”,提醒他們續期。

護士在收到“一般繳款單”後,必須在12月31日前根據“一般繳款單”背頁列明的繳款方式,繳付訂明費用港幣230元。中央註冊辦事處會處理有關續期申請。

根據香港法例第164章《護士註冊條例》第10A(6)條及第16A(6)條,任何須持有執業證明書的人,一經向秘書妥為提出申請和繳付發出執業證明書所訂明的費用,即當作已取得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