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護士管理局

A. 註冊護士

  1. 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訓的申請人︰
    1. 須完成一間駐院護士學校開辦的不少於三年的護士理論及實務訓練課程;或
      由大學、學院或理工學院開辦的不少於三個學年的註冊前護理課程;或
      特別為已具備不同資格或經驗的人士而設,並獲管理局不時核准的任何其他護理課程,如登記護士銜接課程;
    2. 必須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有效證明書,作為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據;以及
    3. 必須在註冊執業試取得及格成績,並如有規定,接受管理局所指明的進修。
  2. 在香港受訓的申請人︰
    1. 須圓滿地完成一個由已刊憲訓練學校提供並獲管理局認可為期至少三年的註冊前護理課程。

B. 登記護士

  1. 在香港以外地方受訓的申請人︰
    1. 須於香港以外地方完成管理局認為可接受的至少兩年的正規全職護士訓練;
    2. 必須持有獲管理局不時承認的核證團體所發出獲准從事護士專業的有效證明書,作為有足夠能力從事護士專業的證據;以及
    3. 必須在登記執業試取得及格成績,並如有規定,接受管理局所指明的進修。
  2. 在香港受訓的申請人︰:
    1. 須圓滿地完成一個由已刊憲訓練學校提供並獲管理局認可為期至少兩年的登記前護理課程。